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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发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07-0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政策、工商服务等方面,为我区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提供了全方位助力。记者 刘欢

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给予4000万元扶持资金

2018年1月,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西藏自治区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安排了5亿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方案》中提出,七市(地)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100%的,给予4000万元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每超额完成1亿元,增加扶持资金100万元,不设上限;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占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0%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每增加5个百分点,增加扶持资金50万元;当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占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100%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万元;引进单个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并建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每引进一家国内100强以上或国内行业10强企业落地,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

自治区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扶持资金可用于市(地)、县(区)、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等支出;表彰激励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彰激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或单位;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激励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人员。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规定》指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吸纳我区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在我区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另外,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14类企业(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金融政策方面,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我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在就业创业扶持方面,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另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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