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要求,我局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32号)附件中的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3.《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