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仁典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山南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李永康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强巴旦达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洛桑新巴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翁晓莉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泽仁拉姆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毛卫红的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赵晓东的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鲁学军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嘎珠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多布杰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西洛次仁的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扎桑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嘎珠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多布杰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西洛次仁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决定免去: 次仁旺堆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勇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扎西央拉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次仁旺堆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索朗扎西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山南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决定任命: 勇扎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