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文化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医药炮制及民俗类中包含的传统服饰制作技艺等项目。
一、重要意义
西藏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和社会实践中,共同创造和发展的传统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态实践。目前,在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传统工艺类项目占201项(其中国家级代表性项目29项),涵盖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这些项目独具特色、内容丰富、底蕴深厚,凝结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振兴西藏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发现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寨活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重要回信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要求,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充分发挥传统工艺在助力乡村振兴、精准脱贫、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作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西藏优秀传统工艺资源,以建设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为目标,学习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着力在名录建设、能力建设、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上下功夫,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西藏工匠和知名品牌,使西藏丰富多样的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到2020年,我区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以及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民族传统工艺助力扶贫工作初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民族特色、地域特色、高原特色,保护文化多样性,维护和弘扬传统工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
尊重传承主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创造性表达的权利、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
坚守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倡导专注坚守、追求卓越,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推动品质革命,加强品牌建设,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激发创造活力。保护广大手工艺者个性,挖掘创造性手工的价值,激发因材施艺灵感和精心手作潜能,恢复和发展濒危或退化的优秀工艺和元素。
促进就业增收。发挥传统工艺覆盖面广、兼顾农牧、适合家庭生产的优势,扩大就业创业,促进精准扶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坚持绿色发展。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反对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推动传统工艺的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积极推荐我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进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采取各地(市)从本级名录中择优推荐的方式,建立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制定振兴措施,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各地(市)、县(区)参照建立本级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按照传统工艺类项目传承实际需求,适当降低从业年限、学历等方面要求,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充分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各地(市)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及积极开展传统工艺传习活动的传承人群提供支持。正确处理好城镇就业和就近就便、不离乡不离土、能干会干的关系,引导农牧民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发展传统工艺、文化创意等产业。进一步完善地(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开展传统工艺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和交流。各级文化部门牵头落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组织能力,紧紧依托区内相关高校、对口援藏省(市)高校和其他高校,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开展研修、研习和培训。着重对覆盖面广、参与人员多、市场流通性强的传统工艺传承人群进行研习培训,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组织优秀传承人、工艺师及设计、管理人员,到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开展巡回讲习,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各地(市)通过各种渠道力争每年培训人次不少于200人。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提升再创造能力。〔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四)发挥大师引领作用。加强传统工艺人才的保护和培养,加大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培养推荐力度,建立健全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长效机制,提高工艺美术大师认同感和获得感,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建设一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大师引领作用,推动形成传统工艺助力扶贫新模式。创新发展思路,鼓励传统工艺美术大师注册产品商标,实现品牌引领。(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传统工艺理论、技术研究。支持具备条件的我区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设立传统工艺相关专业和课程,着力培养具有较高文化艺术素质的传统工艺专业技术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专业建设,培养具有较好文化艺术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和开展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帮助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升学历水平。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设立传统工艺传习所、研究基地等,为广大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供展示自我和孕育成果的平台,激励更多有志青年依托传统工艺实现梦想。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大力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切实加强成果转化。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和整理。对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濒危传统工艺项目,加快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社科院)
(六)培育传统工艺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全区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和文化创意园区以及传统工艺工作站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强化全区传统工艺领域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品牌培育行动,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自己的作品或产品上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支持发展基于手工劳动、富有文化内涵的现代手工艺。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创新成果。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在各地(市)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人员破解工艺难题,提升产品品质,培育具有西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拓展区内外市场。(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教育厅、商务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
(七)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特别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文化创意园区等宣传推介和展销具有西藏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打造一批“唐卡村”“木雕乡”“藏香县”等特色旅游目的地,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深度融合,促进群众增收、脱贫致富。鼓励通过援藏渠道,在对口援藏省市开设西藏传统工艺产品展示展销平台。紧紧依托“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雪顿节”“西藏唐卡艺术博览会”以及区内外各类文化旅游展会节庆活动,设立西藏传统工艺产品展销专区,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不断提升我区传统工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各传统工艺企业、协会、传习所等充分利用“互联网+传统工艺”模式,开展网络销售活动,拓宽销售渠道,促进我区传统工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我区传统工艺产品。〔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八)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积极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组织或支持开展面向全区的本行业传承人群培训、交流和展示等活动,提供信息发布、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各地(市)成立具有本区域特色的各类相关行业组织。〔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民政厅、质监局、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九)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牢固树立“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在传统工艺生产实践活动中注意保护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鼓励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有污染的工艺流程,维护和改善传统工艺的传承条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大传统工艺普及宣传力度。支持将传统工艺纳入高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支持全区各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西藏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增强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对传统工艺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各级各类媒体推出丰富多彩的传统工艺专栏,弘扬工匠精神,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方便大众学习传统工艺知识。鼓励有关部门拍摄和译制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专题片和宣传片。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传统工艺相关活动,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丰富民众文化生活。(文化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各地(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艺振兴计划落实落地,确保取得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推进传统工艺振兴发展。〔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统筹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及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保护、乡村旅游发展等工作,积极探索振兴我区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广泛开展面向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城乡残疾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无业群众的手工艺技能培训,鼓励其从事传统工艺生产。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区委、妇联、残联)
(三)发挥专家作用。鼓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区各领域相关专家为振兴我区传统工艺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投身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振兴我区传统工艺工作中的指导、咨询和参谋作用。(牵头单位:文化厅;责任单位:各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
(四)落实扶持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传统工艺类项目的扶持力度。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相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各地(市)积极争取援藏资金,促进传统工艺传承人群培训、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及对外交流展示等。积极争取自治区“双创”资金,扶持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统工艺创意工作室、创意空间、传习所等创意工作平台。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文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税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