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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也是承载中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血脉同宗的实物见证。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西藏文物蕴涵着丰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承载着各民族悠久的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中的一颗璀璨明珠。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努力实现从文物资源大区向文物强区新跨越”的整体目标,开拓创新、主动作为、扎实工作,不断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物安全和保护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文物安全责任体系逐步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文物安全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文物安全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和能力得到加强,文物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安全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监管缺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滞后、配备不足,文物盗窃、倒卖、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擅自从事文物经营等乱象丛生,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亟待加强等。面对日益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和长期艰巨的文物安全任务,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把文物安全放在文物工作的首位,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不辱使命、守土尽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把西藏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开发好、利用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安全视为红线、底线和生命线贯穿文物工作始终,严格落实责任,严密防范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违法犯罪,严肃问责追责,筑牢安全防线,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加快建设文物强区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坚持创新发展,努力完善文物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高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文物安全工作基础;坚持依法保护,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群众参与,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安全意识。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机制。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升,文物行政执法力量和能力不断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保护状况明显改善,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与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全区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级政府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建设,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自治区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文物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和问题;地(市)、县(区)建立完善本级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带队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并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地(市)、县(区)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督察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建立信息互通、一案一报、协作配合、联合行动工作机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走私文物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支持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及安全经费投入;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建设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的管理,配合文物、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旅游活动中危害文物安全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宗部门负责指导民族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对民族宗教领域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安全检查;统战(宗教办)、民宗部门负责指导寺庙管理机构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指导寺庙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寺庙文物安全监管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文物保护提出环保要求和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建设中报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是否涉及文物安全行为进行审查、危害文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负责文物专业人才培养;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农牧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健全文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野外文物点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已安排专职看护人员的,要严格落实野外文物看管人员管理制度,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无专职人员看护的,聘请县(区)文物保护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同时,有收入来源的文物保护单位要主动承担文物安全工作职能,从自身收入中拿出部分经费用于改善文物单位安消防设施设备条件。

(四)落实逐级责任制。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地(市)、县(区)、乡(镇)政府应当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文物安全目标和责任。文物集中的县(区)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机制,在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警务室,实施文物安全隐患清单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会同寺管会解决突出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安全隐患预先发现、及时消除。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配套制度,增强执法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健全文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组建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专职队伍,充实各地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抽查、上级部门督察的监管机制。强化地(市)、县(区)监管力量,地(市)、县(区)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力量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能;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1-2名专职人员;乡(镇)政府也要明确文物安全专兼职人员1-2名。

(二)打击违法犯罪,健全协作机制。健全公安、文物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细化和完善工作措施,研判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协作机制,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中,公安部门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沟通联系,对盗抢文物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三)完善防护设施,加强建设管理。加大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设施建设工程。利用三年(2018-2020年)时间,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电气线路改造、燃灯房建设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水源建设任务。各地(市)要制定计划,逐步完成辖区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防、消防设施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条件,配备相应器材,完成电气线路改造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建设的安防、消防系统,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管理人员,确保后期管理有序推进。

(四)强化科技支撑,建设信息平台。积极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快推进文物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市),要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完善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渠道。

(五)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安全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入普法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综合培训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培训,相关执法部门要做好一线执法人员的二次业务培训。民宗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加强对僧尼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统战(宗教办)、民宗部门负责寺庙管理机构干部职工文物安全培训。消防部门要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五、考核督察

(一)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全区通报,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市)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督察。全区各级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自治区文物部门组织全区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地市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三)严肃追责。建立和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多次发生重大文物犯罪案件以及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由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窃、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化。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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